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问题的解释?

我在网上看到很多关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事情,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对于这类刑事案件是怎么认定和处理的。想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方面有哪些具体的解释,这些解释对我们普通网民有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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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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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3年9月9日起施行,它主要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进行了解释。 首先,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的行为有明确规定。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根据该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同时,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其次,在寻衅滋事方面。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再者,关于敲诈勒索。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最后,在非法经营方面。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一是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二是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这些解释为司法机关准确认定和处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相关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警示广大网民要规范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行,遵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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