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虚开发票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自己开了个小公司,最近在处理发票事务时有点担心虚开发票的问题。不太清楚两高对于虚开发票的具体司法解释是怎样的,想了解一下什么样的行为算虚开发票,会面临怎样的法律后果,好让自己在经营中能合法合规处理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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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发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指的是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金额、内容与实际交易不符。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虚开发票有着明确的司法解释。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里的“其他发票”,指的是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之外的发票。 对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界定,虽然法律没有给出具体的量化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综合考虑虚开发票的份数、金额、造成的国家税款损失等因素。比如虚开发票的数量较多、涉及金额巨大,或者因为虚开发票行为导致国家税款大量流失等情况,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也为司法机关在处理虚开发票案件时提供了指导和依据。企业和个人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一定要严格遵守发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杜绝虚开发票的行为,否则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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