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我最近涉及到一些发票相关的事务,担心会不小心触犯法律。我想知道两高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法解释具体内容是什么,比如什么样的行为算虚开,量刑标准又是如何规定的,希望能有个清晰的了解,避免自己陷入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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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两高针对该罪名有明确的司法解释。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简单来说,虚开就是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金额、交易内容等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比如,A公司和B公司实际上没有发生货物买卖,但A公司却给B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属于虚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两高在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等标准进行了明确界定。例如,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这些标准为司法实践中准确量刑提供了依据。此外,司法解释还对单位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情况做出了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这体现了法律对单位犯罪的严厉打击态度。总之,两高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司法解释,为准确认定和惩处这类犯罪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对于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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