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惩治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我公司涉及一些发票业务,最近听说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违法的,我不太清楚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惩治措施。想了解一下关于惩治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司法解释内容,比如什么样的行为算虚开,会受到怎样的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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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一种违反税收管理秩序的行为。通俗来讲,虚开就是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开具发票,或者开具的发票金额、内容等与实际交易情况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即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明确,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里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来综合判断,比如虚开的发票份数、涉及的金额大小、给国家税收造成的损失、是否存在多次虚开等因素。总之,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法律严厉禁止的行为,会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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