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解释?
我遇到了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的事情,不太清楚法院在审理这类刑事案件时是怎么应用法律的。想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这方面具体应用法律有啥解释,比如怎样认定非法集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我该从这些解释里注意些什么。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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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的。
首先,解释对非法集资的概念进行了明确。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它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非法性就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是指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社会性则是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这就好比张三通过网络大肆宣传自己的项目,承诺高额回报,吸引了很多不认识的人投资,这就可能构成非法集资。
其次,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详细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