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有哪些?
最近在研究证券市场相关法律问题,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方面的法律应用很疑惑。想具体了解一下,针对这类刑事案件在法律具体应用上有哪些详细规定,比如什么样的人会被认定为相关责任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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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6号 )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 首先,明确了“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范围。包括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像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等;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例如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等因职务能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 。这是从主体身份上对可能涉及内幕交易等犯罪的人员进行界定。 其次,规定了“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情况。一是利用窃取、骗取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二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相关交易且行为明显异常又无正当理由或信息来源的;三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知情人员联络、接触后有上述类似异常交易行为的人。这进一步扩大了打击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相关违法活动的范围。 此外,对于“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的认定,要综合多方面情形,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判断。比如开户、资金变化等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等情况 。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行为,让市场交易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相关概念:内幕信息敏感期(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因职务、地位等能够接触内幕信息的特定人员) 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特定关联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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