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诈骗数额累计有什么司法解释?
我涉及一个诈骗相关的事情,不太清楚普通诈骗数额累计方面的规定。想知道在法律上,普通诈骗数额累计是怎么算的,有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来界定这一点,希望了解具体的法律依据和解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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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诈骗数额累计是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诈骗犯罪案件时的一个重要概念。简单来说,就是把犯罪嫌疑人多次实施诈骗行为所涉及的金额加在一起,以此来确定最终的诈骗数额,进而判断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里虽然没有直接说明数额累计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予以考虑。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了诈骗罪的量刑标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的数额标准就需要结合累计的诈骗数额来判断。例如,某人第一次诈骗了2000元,第二次诈骗了3000元,累计数额达到了5000元,达到了某些地区“数额较大”的标准,就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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