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该如何判断?


判断犯罪中止,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首先,时间性方面,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这里的犯罪过程包含预备犯罪、实行犯罪以及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比如,在准备盗窃工具阶段(预备阶段)、正在入室行窃(实行阶段),或者实施完盗窃行为但财物还未完全脱离被害人控制(犯罪结果发生过程)这些时间段内,都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一旦犯罪既遂,比如盗窃者已经将财物安全转移,此时即使返还财物,也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了。 其次,自动性上,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中止犯罪的决意。也就是说,在客观上行为人能够继续犯罪并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主动做出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比如,小偷在入室盗窃时,发现屋内有监控,害怕被抓而停止盗窃,虽然有害怕被抓这个因素,但这也是其主动做出停止犯罪的选择,可认定具有自动性;又或者,犯罪人因怜悯被害人而放弃犯罪,同样体现自动性。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像真诚悔悟、害怕法律制裁、同情被害人等,都不影响自动中止的成立。 再者,客观性方面,行为人要在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中止行为就是让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它既可以通过积极作为的方式实施,比如犯罪人准备用刀伤人,中途主动扔掉刀具;也可以通过不作为的方式,例如负有阻止犯罪结果发生义务的人,积极履行义务防止犯罪结果出现。 最后,有效性方面,犯罪中止必须有效停止犯罪行为或有效避免危害结果。比如,投毒者在投毒后,主动将有毒食物倒掉,避免了被害人中毒,这就是有效防止了危害结果发生,可认定为犯罪中止。若虽然实施了中止行为,但最终还是发生了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结果,那就不成立犯罪中止。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和有效性这几个条件,才能准确判断一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