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犯罪未遂相比犯罪中止有哪些特殊的特征?


与犯罪未遂相比,犯罪中止具有以下特殊特征: 首先,在时间性方面,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也就是从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到犯罪呈现结局之前这个时间段内都可以成立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犯罪中止是在犯罪过程中出现的情况。而犯罪未遂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从时间点上看,犯罪未遂更侧重于已经到了犯罪实施阶段且因外力无法继续推进,相比之下,犯罪中止的时间范围更宽泛,只要在犯罪最终结局确定前都可能成立。 其次,自动性是犯罪中止非常突出的特殊特征。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与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根本区分标志。犯罪未遂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他人发现、被外力阻止等导致犯罪不能得逞;而犯罪中止是行为人主动、自愿地决定停止犯罪,不管是出于真诚悔悟、对被害人同情,还是惧怕刑罚等原因,都是自己主动做出的停止犯罪的决定。 再者,犯罪中止具有客观性。中止不只是内心想法改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如果行为还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时,中止行为表现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要是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的情况下,中止行为表现为采取积极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犯罪未遂不存在这样主动且多样的客观中止行为,往往是被动地因为外界因素停止犯罪。 最后,有效性也是犯罪中止区别于犯罪未遂的关键特征。不管是哪种中止情况,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原本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即便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措施防止结果发生,但如果最终还是发生了原本所追求的犯罪结果,就不成立犯罪中止。而犯罪未遂通常是犯罪结果没有达成,但不是行为人主动有效阻止的,而是外力等原因造成。 相关概念: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