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有哪些区别?
最近对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有点迷糊。自己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这两个概念,感觉有些相似。想知道在实际案例里,怎么准确判断一个行为是犯罪中止还是犯罪预备,它们在定义、构成要件、处罚这些方面到底有啥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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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有诸多区别。 首先是定义不同。犯罪预备,简单来说,就是为了去实施犯罪而提前做准备工作,像是准备犯罪工具、为犯罪创造各种条件等行为,这个时候还没有正式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而犯罪中止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自己主动放弃犯罪,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成功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这里已经开始实施犯罪了。《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其次,二者停止的时间点有差异。犯罪预备发生在犯罪着手之前,也就是还在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阶段就停下了;而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既遂之前的任何时间段,不管是刚开始准备犯罪,还是已经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甚至快要完成犯罪了,只要在结果出现之前都有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然后,停止的原因也不一样。犯罪预备是由于一些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没办法继续进行犯罪准备进而停下,也就是“欲而不能”,比如准备犯罪工具时被警察发现制止了;犯罪中止是行为人自己主动、自愿地放弃犯罪,是“能而不欲”,像在犯罪过程中良心发现不想继续了。 最后,处罚原则有区别。对于预备犯,处罚时可以比照既遂犯,根据具体情况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中止犯,如果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要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总之,犯罪中止和犯罪预备在定义、时间点、停止原因和处罚等方面都有明显不同,在具体案例分析中要仔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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