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为这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简单来说,就是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遭受损失时,责任方需要对受害方进行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涵盖了多个方面的内容。在责任主体的认定上,它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赔偿责任主体。例如,如果车辆是借用、租赁的,发生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赔偿范围方面,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涵盖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如果造成受害人残疾的,还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需要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等。而财产损害赔偿则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等。 关于责任划分,司法解释规定了多车相撞等复杂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方式。例如,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对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顺序也有明确规定。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使得赔偿责任更加明确,保障了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统一的裁判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