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该解释。 首先,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方面。该解释明确了在多种情形下赔偿责任主体。比如,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也会支持。这意味着如果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一旦发生事故,投保义务人就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保障了受害者能获得基本的赔偿。 其次,在赔偿范围上。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些财产损失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等。对于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以及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侵权人也需要进行赔偿。 再者,关于责任承担。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此外,在特殊情形下,如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该解释对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保障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使得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