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了准确适用法律,依法惩治抢夺犯罪而制定的司法解释。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关于抢夺罪的入罪标准。根据该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通俗来讲,就是当抢夺他人财物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时,就可能构成抢夺罪。 其次,存在一些特殊情形,即使抢夺财物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会按照抢夺罪处理。根据解释第二条,具有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等七种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再者,关于抢夺罪的加重情节。解释第三条规定了抢夺公私财物,具有导致他人重伤的;导致他人自杀的;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第四条规定了抢夺公私财物,具有导致他人死亡的;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另外,对于抢夺罪的从宽处理也有规定。解释第五条明确,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行为人系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该解释还对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进行了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具有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的;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