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有哪些若干问题的解释?
我家在农村,有土地承包经营方面的纠纷,经过了调解仲裁,现在对仲裁结果有疑问,想了解在这种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有啥解释,好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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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而制定的。
首先,该解释对受理与诉讼主体方面作出了规定。当事人在收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后或者签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后,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在财产保全方面,该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对承包方或者第三方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涉及财产权益的请求,应予受理。如果是在仲裁中申请财产保全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
对于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此外,该解释还对仲裁裁决的撤销、仲裁员的回避等问题进行 了规定。当仲裁裁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等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总之,该解释为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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