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有哪些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而制定的。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其中的一些重要规定: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就是所谓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它有助于保障出卖人的权益。 三、标的物风险负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比如,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四、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请求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五、所有权保留 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些只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一部分重要内容。在实际的买卖合同纠纷中,具体的法律适用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遇到复杂的问题,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