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行政行为情形有哪些?


在行政法律中,无效的行政行为指的是那些自始至终都没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就好比从来没发生过一样。以下为您详细介绍无效行政行为的常见情形。 首先,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该行为无效。行政主体资格是指一个组织或个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能力。比如,某街道办事处的内设机构擅自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这就是典型的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自然无效。 其次,行政行为没有依据。行政行为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作为依据。如果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那么该行为就是无效的。例如,行政机关要求企业缴纳一项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费用,企业就可以以该行政行为没有依据为由主张其无效。 再者,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比如,行政机关要求某企业在一天内完成一个需要一年时间才能完成的项目,这显然在客观上是无法实现的,这种行政行为就是无效的。因为行政行为应该具有可操作性和现实可能性。 另外,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如果行政行为的内容是违反刑法规定的,那么该行为无效。例如,行政机关命令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这是严重违法犯罪的行为,这样的行政行为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最后,行政行为具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重大且明显违法是一个综合判断标准,一般是指行政行为的违法程度非常严重,并且这种违法是显而易见的。比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极大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