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有哪些?


在法律领域,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涉及到一些特定的情形。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概念及具体类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无效代理。无效代理指的是代理人不具备合法有效的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类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种情况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所订立的合同。也就是说,行为人根本就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比如,小张没有得到小李的任何授权,就以小李的名义和小王签订了一份买卖房屋的合同,这种合同在小李没有追认的情况下,就属于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二种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订立的合同。代理人虽然获得了一定的代理权,但在实施代理行为时,超越了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例如,公司只授权业务员与客户签订价值10万元以下的合同,而该业务员却与客户签订了一份价值20万元的合同,超出授权部分的合同内容在公司不认可的情况下,就属于无效部分。这同样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第三种是代理权终止后仍进行代理订立的合同。当代理人的代理权已经终止,其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也属于无效代理。比如,老王原本被委托处理一个项目的合作事宜,项目结束后,代理权已经终止,但老王又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和其他公司签订了新的合作合同,这种合同若得不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就是无效的。 对于相对人来说,如果在订立合同时是善意的,即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总之,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在法律上有明确的界定和处理方式。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核实代理人的代理权情况,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相关纠纷,要及时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