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的无效约定有哪些?


在离婚过程中,有些约定看似合理,但实际上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了解这些无效约定,有助于当事人避免做出无法实现预期目的的约定。 首先,限制再婚自由的约定是无效的。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所保障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在离婚后不得再婚,这种约定就明显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比如,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女方离婚后不得再婚”,这样的约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它限制了当事人的基本权利。 其次,限制生育权利的约定也是无效的。生育权同样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若离婚协议中出现“一方离婚后不得生育子女”之类的条款,这就侵犯了当事人的生育权,自然是无效的。 再者,免除一方抚养子女义务的约定通常也是无效的。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是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即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承担抚养费,但如果日后抚养孩子的一方经济困难,孩子仍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例如,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当女方经济状况变差无法独自承担孩子的费用时,男方不能以协议约定为由拒绝支付。 另外,处分他人财产的约定也是无效的。离婚协议只能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如果在协议中涉及到处分他人财产,比如将属于父母的房产约定为夫妻分割的财产,这种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夫妻双方对他人财产没有处分权。 最后,逃避债务的财产分割约定也是无效的。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恶意串通,通过离婚协议将财产转移给一方,以逃避债务的行为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撤销这种损害其利益的财产分割约定。比如,夫妻为了逃避债务,在离婚协议中将所有财产归一方所有,而另一方净身出户,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当事人应当了解法律规定,确保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要求,避免出现无效约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