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怎么释义?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的时候看到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但不太理解其中的意思。这条法律涉及司法工作人员的徇私枉法等行为,我想知道具体每个款项该怎么解读,在实际案例中又是怎么应用的,希望有人能给我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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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徇私枉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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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是关于司法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规定,下面为你详细释义。 该条第一款规定的是徇私枉法罪。简单来说,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为了私利、私情,违背法律规定,做出故意包庇有罪之人使其不受追诉,或者故意陷害无罪之人使其受到追诉,又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就构成了徇私枉法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一般会综合考虑枉法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因素来判断。 第二款规定的是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就构成此罪。所谓“情节严重”,通常包括造成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等情形。依照法律规定,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款规定的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司法工作人员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就分别构成这两个罪名。对于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同样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款规定,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体现了法律对于司法工作人员受贿又渎职行为的严厉惩处原则,避免重复评价和不当量刑。 总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旨在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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