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中哪些约定是无效的?

我打算和配偶签离婚协议,但又怕有些约定不合法。比如财产分配、子女抚养方面,我不清楚哪些约定会被认定无效。想了解一下,在离婚协议里,有哪些常见约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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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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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协议中,存在一些约定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法律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离婚协议的内容不能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婚姻自由,若离婚协议中约定限制一方再婚的条款,这种约定就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是无效的。因为每个人都有自主决定是否结婚以及与谁结婚的权利,任何限制他人婚姻自由的约定都不被法律所允许。 其次,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约定也是无效的。比如,为了逃避债务,在离婚协议中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分配给一方,而让另一方承担所有债务,这就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偿还债务,这种损害他人权益的离婚协议约定自然是无效的。 再者,涉及人身权利的约定,如果限制了当事人基本人身权利,也会被认定无效。以子女抚养权为例,虽然父母可以在离婚协议中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协商,但不能约定剥夺另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因此,限制探视权的约定是无效的,因为探视权是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与子女情感交流和联系的重要权利,不能被随意剥夺。 最后,约定的内容如果违背公序良俗,同样无效。公序良俗是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体现,离婚协议的约定不能违背社会的基本道德和公共秩序。比如,约定以给付金钱为条件限制一方生育,这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原则,是不被法律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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