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涉及的无效条款有哪些?


在离婚过程中,离婚协议书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夫妻双方在离婚后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并不是协议书中的所有条款都是有效的。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常见的无效条款。 首先是限制再婚自由的条款。有些人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在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这种条款是无效的。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任何人都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限制他人的婚姻自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所以,此类限制再婚自由的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其次,限制生育权利的条款也是无效的。比如协议中约定一方在离婚后不得生育子女。生育权同样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每个人都有自主决定是否生育以及何时生育的权利。《妇女权益保障法》也保障了妇女的生育权利。因此,离婚协议中限制生育权利的条款因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无效。 再有,关于子女抚养权的不合理约定。例如约定放弃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永远不得探视子女。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法定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种不合理限制探视权的条款,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另外,涉及逃避债务的条款也是无效的。如果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全部财产归一方所有,而债务由另一方承担,以达到逃避对外债务的目的,这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债权人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条款是无效的。 最后,处分他人财产的条款无效。离婚协议书只能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处分,如果协议中涉及处分他人财产,比如将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进行分割,这种条款是无效的。财产所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未经财产所有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他人财产。 总之,在起草离婚协议书时,一定要确保条款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出现无效条款,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