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我签了一份合同,里面有一些免责条款。我担心这些条款可能是无效的,但又不太清楚相关规定。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合同中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具体是怎样的,我该怎么判断我这份合同里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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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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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一般来说,合同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免责条款,但在某些情形下,这些条款是无效的。 首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这是基于对人身权利的高度保护。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比如在一些劳务合同中,雇主规定“在工作过程中,雇员发生任何人身伤害,雇主概不负责”,这样的条款就是无效的。因为人的生命健康安全高于一切,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来排除一方对另一方人身损害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明确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无效。 其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重大过失则是指行为人没有尽到普通人应有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例如,在保管合同中,如果保管人故意将保管的财物损毁,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财物丢失,而合同中又有免责条款试图免除保管人的责任,那么这个条款是无效的。这是因为如果允许当事人通过免责条款来逃避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财产损失责任,会严重破坏市场交易的公平和诚信原则。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 此外,如果免责条款存在免除一方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等显失公平的情形,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在一些格式合同中,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这种条款也是无效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当遇到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时,我们要仔细审查其是否存在上述无效的情形。如果发现免责条款无效,那么该条款就不能约束合同双方,受损害的一方仍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合同前,我们也应该谨慎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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