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发票是当月认证还是下月认证?


在我国,发票认证时间的规定并非简单的当月认证或下月认证,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个概念——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根据相关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也就是说,取得这些发票后,不再受原来360日认证期限的限制。 对于发票认证的时间选择,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纳税申报需求和税务筹划安排。如果企业当月有较多的销项税额,为了减少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可以选择在当月认证发票。因为认证通过的发票可以在当月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降低当月的应纳税额。例如,企业当月销售货物产生了10万元的销项税额,而当月取得了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在当月将这8万元发票进行认证,那么当月只需缴纳2万元的增值税(假设没有其他影响因素)。 相反,如果企业当月销项税额较少,或者想要平衡各月的纳税额,也可以选择在下月认证发票。这样可以将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推迟到下月,避免当月进项税额过多导致留抵税额增加,影响企业的资金流。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取消了认证期限,但企业仍需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完成认证和申报抵扣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纳税期限,合理安排发票认证时间,确保在规定的申报期内完成认证和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