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愿离婚的流程是什么?


非自愿离婚也就是诉讼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其流程:首先是诉辩阶段。夫妻任何一方都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起方为原告,另一方是被告。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对起诉有限制,像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一般不得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前次诉讼中的原告六个月内不得再次起诉;现役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通常不得起诉离婚,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关于受诉法院,通常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等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要撰写并提交民事起诉状,写明原被告身份信息、诉讼请求,一般有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及探望、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还要阐述夫妻关系及子女状况、离婚理由等。同时要准备原、被告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居住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式两份递交法院。接下来是审理阶段。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会对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和好协议的,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法院制作调解书,其与判决书有同等法律效力。若调解不成,就会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法院会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时先由书记员查明人员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等,之后进行法庭调查,询问当事人、证人等,出示相关证据;再开始法庭辩论,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辩论。最后是判执阶段。法院会根据双方的情况和证据,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判决。一审作出的准予离婚的判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后发生法律效力,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当自收到离婚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等多种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审理程序等都有相应规定。总之,非自愿离婚流程相对复杂,涉及诸多法律规定和程序,建议遇到具体问题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