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有一个月的冷静期是必须的吗?
我和伴侣打算离婚,听说现在离婚有一个月冷静期,不太确定这是不是必须要经历的。我们已经深思熟虑,不想再拖时间,想知道有没有办法不经过这一个月冷静期就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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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通俗来讲,就是在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后,法律规定给双方一段时间去重新思考离婚这个决定是否真的是自己想要的。在这段时间内,任何一方反悔了,都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离婚登记处理表》原件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也就是说,只要是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冷静期就是必须要经历的。不过,如果双方确实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也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离婚中,并没有离婚冷静期的规定。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理,如果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会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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