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立案在派出所录口供算不算案底?
我最近涉及到一个轻伤立案的事情,在派出所录了口供,心里特别担心这个会不会留下案底,影响我以后的生活。我想具体了解下这种情况到底会不会被算作有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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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伤立案在派出所录口供一般不算案底。 首先,要明确案底的概念。案底通常是指某人过去违法犯罪行为的记录,一般是经过司法机关依法审判,判定有罪后才会留下。而录口供只是执法机关向与案件有关的人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的过程。笔录分为证人证言和违法犯罪者的陈述两种。 如果是作为“证人证言”留下的笔录,肯定不会给本人留下案底。对于“违法犯罪者的陈述”,又分不同情况。如果其违法已经被行政或者刑事立案,且最终被认定有罪,那么肯定会留下案底。例如,若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种情况下就会有案底。但如果录口供后因证据不足或者情节轻微而不处理,那么就不会留下案底,所做的笔录一至两年后,执法机关清理档案时会集中统一销毁。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也就是说,对于符合该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会进行封存,一定程度上保护其隐私和未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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