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深加工结转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我在一家企业负责财务工作,我们企业涉及深加工结转业务。对于在这个业务里产生的进项税额,我不太确定是否需要做转出处理。我担心处理不当会违反税务规定,想了解一下从法律层面来说,深加工结转进项税额到底要不要转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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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深加工结转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而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如果深加工结转业务符合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那么相应的进项税额就需要转出。 通常情况下,深加工结转业务本身如果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流转,并非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项目,进项税额是不需要转出的。但如果企业将深加工结转涉及的货物或服务用于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就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进项税额转出。例如,企业将原本用于深加工结转复出口的货物,部分用于了企业内部的集体福利,那么这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就需要转出。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要准确判断业务性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进项税额转出问题,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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