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是否属于共同犯罪?


教唆犯是否属于共同犯罪,需要依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教唆犯和共同犯罪的概念。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无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意图实施犯罪的人。而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强调的是“共同故意”,也就是各个犯罪人都对犯罪行为有故意的心态,并且相互之间存在意思联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通常情况下,如果教唆人故意教唆他人犯罪,被教唆人也基于教唆人的教唆产生了犯罪故意,并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那么教唆犯和被教唆人就构成了共同犯罪。比如,甲教唆乙去盗窃,乙在甲的教唆下产生了盗窃的故意,并且实施了盗窃行为,此时甲和乙就构成了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在这种共同犯罪中,教唆犯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要根据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判断。如果教唆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那就是主犯;如果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就是从犯。 然而,也存在教唆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当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对于教唆犯,虽然仍然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但此时不构成共同犯罪。例如,甲教唆乙去抢劫,但是乙并没有实施抢劫行为,那么甲不与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甲依然要承担教唆的刑事责任,不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教唆犯不一定都构成共同犯罪,判断的关键在于被教唆人是否实施了被教唆的犯罪行为,以及双方是否具有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