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事故隐患认定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我遇到了一个事儿,相关部门对我们企业进行检查后,认定存在事故隐患。我觉得他们的认定不太合理,但又不确定能不能针对这个认定去申请行政复议。我就想了解下,事故隐患认定到底属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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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事故隐患认定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行政复议的基本概念。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简单来说,就是当你觉得政府部门的某个具体行为损害了你的权益,你可以申请重新审查这个行为。 对于事故隐患认定,通常情况下它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这是因为事故隐患认定更多的是一种专业判断和建议性质的行为。行政复议主要针对的是具有外部性、处分性和单方性等特征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外部性,就是这个行为影响到了行政相对人;处分性是指该行为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单方性则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决定。 而事故隐患认定往往只是对可能存在的危险情况进行提示和指出,并没有直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处分。它只是一种事实性的判断,并不等同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这里强调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事故隐患认定由于其本身的性质,并不符合该法所规定的可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范畴。 不过,如果因为事故隐患认定,行政机关后续作出了一些具体的行政行为,比如责令停产停业、罚款等,那么针对这些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是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因为这些行为直接影响到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所以,单纯的事故隐患认定通常不在行政复议范围内,但基于认定作出的后续具体行政行为则可能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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