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事故隐患认定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我遇到了一个事儿,相关部门对我公司存在的情况认定为事故隐患,我觉得他们认定不合理。我想申请行政复议,但不确定事故隐患认定能不能走行政复议程序。我就想知道,事故隐患认定到底属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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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复议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事故隐患认定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而事故隐患认定,通常是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等进行的判定。这种认定本身往往只是一种事实判断和专业评估,并不直接设定、变更或消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这里强调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事故隐患认定一般并不具备直接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这种属性。 例如,当行政机关认定某工厂存在事故隐患时,这只是一个初步的判断,并没有直接剥夺工厂的生产经营权或者增加额外的义务。只有当行政机关基于这个认定作出了如责令停产停业、罚款等具体行政行为时,这些具体行政行为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当事人可以针对这些具体的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以,单纯的事故隐患认定通常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如果行政机关依据该认定作出了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就可以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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