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属于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有诬告反坐原则,这种说法正确吗?
我在学习西周法律知识,看到说西周定罪量刑原则里有诬告反坐原则。但我不太确定这说法对不对,想了解西周定罪量刑原则具体是怎样的,诬告反坐原则到底属不属于西周的定罪量刑原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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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西周是中国古代一个重要的历史时期,其定罪量刑原则具有那个时代的特点。西周主要的定罪量刑原则包括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即“眚”(过失)与“非眚”(故意),“惟终”(惯犯)与“非终”(偶犯),对于故意犯罪和惯犯处罚较重,过失犯罪和偶犯处罚相对较轻;还遵循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原则,在定罪量刑存在疑问时,采取从轻处罚或者赦免的方式;另外,还有因地因时制宜原则,根据不同的地域和时间来制定和适用法律。 而诬告反坐原则并非西周的定罪量刑原则。诬告反坐是指以诬告他人的罪名来惩罚诬告者,使其受到与他所诬告的罪行相当的处罚。这一原则主要是在后世逐渐发展完善的。例如,秦朝就有比较明确的诬告反坐规定,《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记载了相关内容,强调诬告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从法律发展的历史脉络来看,诬告反坐原则不属于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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