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法律中的“非眚”是指什么?
我在研究西周法律的时候看到了“非眚”这个词,不太明白它具体是什么意思。我想知道在西周的法律体系里,“非眚”代表着怎样的一种情况,它和当时的司法审判有什么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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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周法律中,“非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眚”指的是过失,而“非眚”就是故意的意思。也就是说,当一个人在实施某种行为时,是出于主观上的故意去做这件事,就属于“非眚”的范畴。 西周时期,在定罪量刑方面已经开始区分故意和过失,这体现了当时法律制度的相对成熟。在司法审判中,这种区分是非常重要的。《尚书·康诰》中记载“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犯的罪虽然小,但属于故意犯罪且是惯犯,那么即便罪行看似不大,也不可不杀。相反,如果是过失犯罪(眚),在量刑上会相对从轻。 这种区分故意和过失的法律原则,对后世的法律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反映了西周统治者已经认识到犯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对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有着重要影响,在司法实践中考虑这一因素,有助于更公平、合理地进行定罪量刑,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通过对“非眚”和“眚”的区分,西周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罪责相适应的思想,为后世法律制度中相关原则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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