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仲裁公司时将负责人列为第三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我在和一家公司有纠纷要申请仲裁,我想把公司负责人列为第三人。但我不太清楚这样做合不合适,仲裁机构会不会受理。我就想知道从法律规定来讲,把公司负责人列为第三人去申请仲裁,到底符不符合受理条件呢?
展开 view-more
  • #仲裁第三人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仲裁公司时将负责人列为第三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仲裁第三人的概念。仲裁第三人是指与仲裁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他人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的人。在仲裁程序里,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可以随意将他人列为第三人的,仲裁具有自愿性和相对性,通常是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先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来启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这就表明,仲裁程序的启动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当你把公司负责人列为第三人时,要看该负责人与仲裁协议是否有关联。如果该负责人与仲裁协议所涉及的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且在一定程度上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牵连,那么有可能被列为第三人。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司负责人的行为对仲裁案件的结果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比如负责人的决策直接导致了公司与你的纠纷产生,或者其行为与纠纷的处理结果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并且有证据能够证明这种利害关系,那么将其列为第三人在法律逻辑上是有一定合理性的。然而,如果公司负责人与仲裁协议的履行以及纠纷的产生没有直接关联,仅仅是公司的一个管理人员,那么将其列为第三人可能不符合受理条件。因为仲裁机构会审查第三人与案件的关联性以及是否符合仲裁程序的要求。 此外,仲裁机构在受理案件时,还会考虑将负责人列为第三人是否会影响仲裁程序的正常进行。如果列为第三人会导致仲裁程序过于复杂,或者对仲裁的公正性、效率性产生不利影响,仲裁机构也可能不予受理。综上所述,仲裁公司时将负责人列为第三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仲裁机构的审查标准来综合判断。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