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行政投诉是否具有可诉性?


在探讨申请行政投诉是否可诉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行政投诉和可诉性的概念。行政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的申诉和控告。而可诉性则是指某一行为是否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由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 从法律角度来看,判断行政投诉是否可诉,关键在于该投诉行为是否对投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也就是说,如果行政机关对投诉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到投诉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该投诉就具有可诉性。 例如,当公民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某商家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若这个决定使得投诉人无法通过行政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并且投诉人认为该决定不合法,那么就可以针对这个不予立案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该决定对投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投诉人有权要求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 然而,如果行政机关对投诉的处理仅仅是程序性的告知,或者对投诉人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那么通常情况下该投诉不具有可诉性。比如,行政机关只是告知投诉人已经收到投诉,正在处理中,但并没有作出对投诉人权利义务有实际影响的决定,此时投诉人就不能仅仅因为收到这样的程序性告知而提起行政诉讼。 在实践中,判断行政投诉是否可诉还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比如投诉人与被投诉事项之间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如果投诉人不是被投诉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那么即使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可能存在问题,投诉人也不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总之,申请行政投诉是否可诉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键在于判断行政机关对投诉的处理行为是否对投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以及投诉人是否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如果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理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