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我之前向行政机关提出过某个申请,行政机关作出了处理决定。后来我又就同样的事情再次申请,行政机关还是维持了之前的决定。我现在想申请行政复议,不知道这种行政重复处理行为能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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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重复处理行为通常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就原已生效的行政行为提出的重复申请,作出的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你之前已经被行政机关处理过一次,之后又因为同样的事情找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还是按照之前的处理结果答复你。 从法律原理上讲,行政重复处理行为一般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这是因为行政重复处理行为并没有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新的影响,它只是对过去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再次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这里强调的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行政重复处理行为由于没有改变原行政行为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产生新的侵权效果,所以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此外,从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来看,其主要是为了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允许对行政重复处理行为进行复议,可能会导致当事人不断重复申请复议,浪费行政资源和司法资源,也不利于行政秩序的稳定。 不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行政重复处理行为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内容,或者实际上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新的不利影响,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不再被视为单纯的重复处理行为,而是可以被认定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此时就有可能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 总之,一般情况下行政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但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确定是否符合行政复议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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