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受理破产和宣告破产是一样的吗?
我最近涉及到企业破产相关的事情,对裁定受理破产和宣告破产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不知道它们是不是一回事,这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它们在实际中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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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受理破产和宣告破产并不是一回事,它们是破产程序中两个不同的重要阶段,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来解释裁定受理破产。裁定受理破产指的是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破产申请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从而决定开始启动破产程序的行为。当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就意味着破产程序正式开启了。这时,债务人要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并且在这之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是无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而宣告破产则是在破产程序进行到一定阶段,法院根据相关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认定债务人确实已经达到了破产的界限,从而作出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裁定。宣告破产后,债务人就成为破产人,其财产成为破产财产,要按照法定的顺序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 总的来说,裁定受理破产是破产程序的起点,而宣告破产是在破产程序推进过程中,对债务人破产事实的最终认定。二者在时间顺序、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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