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先付定金,再全额付款才送货上门,这样合理吗?


从法律角度来看,商家要求先付定金,再全额付款才送货上门是否合理,需要分情况来分析。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如果商家与消费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先付定金,再全额付款后才送货上门,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这种约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双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商家的要求是合理的。例如,在一些定制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商品的特殊性,商家可能需要消费者先支付定金来确保订单的确定性,之后再全额付款以保证其生产和运输成本能够得到保障,最后送货上门。 然而,如果商家在没有与消费者达成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单方面提出先付定金,再全额付款才送货上门的要求,这可能构成对合同内容的擅自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未经协商一致,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内容。此时,消费者有权拒绝商家的不合理要求,并要求按照原约定履行合同。 如果商家以不满足其新提出的付款条件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消费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要求商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如果商家收取的定金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比例,超过部分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返还。 总之,判断商家的要求是否合理,关键在于是否有明确的合同约定以及该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消费者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应仔细查看合同条款,与商家进行充分沟通,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帮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