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广告是否属于要约?


在探讨刊登广告是否属于要约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要约的概念。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想要和另一方达成某种交易,把交易的条件说出来,希望对方答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意味着要约的内容必须是明确的、完整的,让对方一看就知道具体的交易内容是什么,而且一旦对方同意,发出要约的人就得按照这个内容来履行合同。 对于刊登广告而言,一般情况下,它通常被视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也就是说,大多数广告只是起到吸引他人注意、引发他人兴趣的作用,其内容往往不够具体确定,没有明确表示只要对方做出某种行为,广告发布者就一定会与之订立合同。 然而,如果广告的内容具体明确,包含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并且表明只要相对人做出承诺,广告发布者就会受其约束,那么这样的广告就可以被认定为要约。例如,广告中写明“本超市有100台某品牌电脑,售价为每台3000元,先到先得”,这种广告就具备了要约的特征。因为它明确了商品的数量、价格和交易方式,只要消费者按照广告要求前来购买,超市就有义务按照广告内容与消费者订立合同。 综上所述,刊登广告不一定属于要约,大多数情况下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内容符合要约的条件,就会构成要约。在实际生活中,判断一则广告是否为要约,需要根据广告的具体内容和发布者的真实意图来综合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