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费属于应税服务吗?
我公司最近有广告宣传的业务支出了一笔广告费,我不太清楚这笔广告费在税务上是不是属于应税服务。我想知道在我国的法律规定里,广告费到底属不属于应税服务呢?如果属于,那相关的税务规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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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广告费属于应税服务。应税服务是指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提供有偿服务从而需要缴纳相应税款的行为。这里的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广告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它包含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既然广告费属于应税服务,那么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就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征收率为3%(在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下,可能会有不同的征收率)。同时,除了增值税外,还可能涉及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这些附加税费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进行计算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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