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约定免除产品产销者责任的协议是否为无效合同?


在法律层面,当事人约定免除产品产销者责任的协议通常是无效合同。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 首先,我们要明白产品产销者责任的概念。产品产销者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是基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设定的,因为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需要法律给予一定的保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当事人约定免除产品产销者责任的协议往往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自身责任的情形。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也明确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例如,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立法目的来看,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促使产品产销者严格把控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如果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免除产品产销者的责任,那么产品产销者就可能会放松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从而增加消费者遭受损害的风险。 所以,当当事人签订了约定免除产品产销者责任的协议,该协议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一旦产品出现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消费者依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产品产销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