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没有偿还能力会被列入失信名单吗
我在一场民事诉讼里被判需要偿还对方一笔钱,但我目前确实没有偿还能力。我很担心自己会因此被列入失信名单,想了解下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是否会把我列入失信名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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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没有偿还能力是否会上失信名单,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失信名单。失信名单,也就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指那些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被法院列入的名单。一旦被列入这个名单,会在很多方面受到限制,比如不能乘坐高铁、飞机,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如果当事人确实是没有偿还能力,而不是有能力却故意不还,那么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因为法律的目的是惩戒那些恶意不履行义务的人,而不是为难确实没有能力履行的人。但是,当事人需要向法院证明自己确实没有偿还能力,比如提供自己的财产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等。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判断。如果经过法院调查,确认当事人没有偿还能力,通常不会将其列入失信名单;但如果发现当事人有隐匿财产等行为,即使表面上看起来没有偿还能力,也可能会被列入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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