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敲诈勒索罪数额是以实际取得的财产确定吗?

我遇到个事儿,有人敲诈勒索我一笔钱,但最后没完全拿到手。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定敲诈勒索罪数额的时候,是看他实际拿到手的钱,还是他原本想敲诈的全部金额呢?这对判定很重要,所以想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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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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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数额是否以实际取得的财产确定,这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和考量。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吓唬、威胁别人,让别人把钱交出来。 在确定敲诈勒索罪的数额时,一般情况下是以行为人实际取得的财产数额来认定犯罪既遂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这里所指的数额通常就是实际取得的财物数额。 然而,也存在特殊情况。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际取得财物,或者取得的财物数额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具有多次敲诈勒索等情形的,也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多次敲诈勒索是指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这种情况下,即使没有实际取得相应数额的财物,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另外,如果行为人以不同的事由向同一被害人分别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其实际取得的财物数额应累计计算。比如,今天威胁被害人要一笔钱,过几天又以其他理由再威胁要一笔钱,这两笔钱的数额是要加起来计算的。 综上所述,一般是以实际取得的财产来确定敲诈勒索罪的数额,但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包括是否多次实施、是否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取得财物等。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全面、准确地打击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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