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追诉是好还是不好呢?
我最近了解到核准追诉这个概念,有点不太明白它到底有啥影响。不知道核准追诉对受害者、嫌疑人以及社会来说,到底是好是坏,想知道法律上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所以来问问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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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追诉是指对于一些原本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案件,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需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才能进行追诉。 从积极方面来看,核准追诉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从法律层面讲,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了犯罪经过一定期限不再追诉,但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又对追诉时效的延长和中断等情况作出了规定。而核准追诉作为一种特殊的制度,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权威性。当某些犯罪行为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时,即使过了追诉时效,如果不进行追诉,可能会损害法律的公平正义。例如一些严重的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这些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秩序。如果仅仅因为过了追诉时效就不追究,会让受害者及其家属难以得到心理上的慰藉,也无法彰显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威慑力。从社会层面看,核准追诉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稳定。它向社会传达了一个信息,即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会因为时间的流逝而被轻易放过,这能够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 然而,核准追诉也可能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一方面,时间的推移可能会导致证据的灭失或模糊,给案件的侦查、审判带来很大的困难,这可能会影响司法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另一方面,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经过较长时间后再对其进行追诉,可能会给他的生活和心理带来较大的冲击,也可能不符合刑罚的及时性原则。不过,为了避免这些问题,法律设置了严格的核准程序,只有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查和核准,认为必须追诉的,才会启动追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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