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是否属于行政部门?
我最近和别人有一些商业纠纷,打算通过仲裁解决。但我不太清楚仲裁机构的性质,它到底是不是行政部门呢?我想了解一下,因为这关系到我对仲裁结果的信任程度和后续可能涉及的一些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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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并不属于行政部门。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从定义和性质上来说,仲裁机构是一种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民间组织。它的设立是为了提供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途径,基于当事人的自愿选择来处理纠纷。而行政部门是国家依法设立的,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它们的职责主要是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行政管理活动。 从设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仲裁机构设立和运行的重要依据。该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这就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仲裁机构和行政部门是相互独立的。 在人员组成方面,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是从具有法律、经济贸易等专业知识的人员中聘任的,他们以独立、公正的身份处理案件。而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他们依据行政体制进行管理和工作。 另外,在工作方式和决策机制上,仲裁机构处理案件是基于当事人的仲裁协议,遵循仲裁规则进行裁决。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一旦作出,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通常遵循行政程序,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进行救济。 综上所述,仲裁机构和行政部门在性质、设立依据、人员组成、工作方式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仲裁机构不是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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