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艺人合作协议是否属于劳动法范畴?

我和一家经纪公司签了艺人合作协议,工作中感觉权益没保障,不知道这协议属不属于劳动法管。我想知道如果受劳动法约束,我就能按劳动法维护权益,不受的话,维权途径就不同了,所以很想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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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艺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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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艺人合作协议是否属于劳动法范畴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简单来说,劳动法主要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判断艺人合作协议是否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关键在于判断艺人和签约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具有几个典型特征。首先是人身从属性,即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其管理和指挥。比如公司规定艺人必须按时参加培训、排练,遵守公司的作息时间等。其次是经济从属性,劳动者的主要经济来源是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 在实际情况中,艺人合作协议的性质较为复杂。有些艺人合作协议下,艺人相对独立,有较大的自主空间。比如艺人可以自行决定接哪些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安排自己的工作时间,公司只是提供一些资源和渠道支持,这种情况下,双方可能不构成劳动关系,艺人合作协议也就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畴。 然而,如果艺人在工作中受到公司严格的管理和约束,公司对艺人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方式等进行全面的安排和指挥,并且艺人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公司支付的固定报酬,那么艺人和公司之间就有可能构成劳动关系,相应的艺人合作协议也就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 例如,某艺人与经纪公司签订协议后,公司为艺人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要求艺人每天在公司指定的场所进行训练和排练,每月支付艺人固定工资。这种情况下,双方很可能构成劳动关系。而如果艺人与公司约定,公司为艺人介绍演艺活动,艺人按照活动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公司支付佣金,艺人自行安排自己的时间和工作,那么双方就不太可能构成劳动关系。 综上所述,艺人合作协议是否属于劳动法范畴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协议内容和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判断艺人和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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