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感情纠纷索要财物是否属于敲诈勒索?
我和前任分手了,因为之前在感情里我付出很多,所以我想让前任给我一笔补偿费用。但前任说我这是敲诈勒索,还威胁要报警。我很担心,不知道我这种因感情纠纷索要财物的行为,在法律上到底算不算敲诈勒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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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判断因感情纠纷索要财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关键得看索要财物的行为是否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敲诈勒索,通俗来讲,就是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一般是指2000元至5000元以上。这里所说的威胁和要挟方法,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被迫交出财物。 在感情纠纷中,如果索要财物的一方只是正常地提出补偿要求,没有使用威胁、恐吓等手段,让对方基于自愿的基础上考虑是否给予财物,那么通常不构成敲诈勒索。比如,双方心平气和地协商,一方提出自己在感情中的付出,希望对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这不属于敲诈勒索行为。 然而,如果索要财物的一方采用了威胁、恐吓等恶劣手段,迫使对方不得不交出财物,那就可能构成敲诈勒索。例如,以公开对方隐私、伤害对方或其家人等方式相威胁,让对方产生恐惧而交出财物,这种情况就符合敲诈勒索的特征。 所以,因感情纠纷索要财物是否属于敲诈勒索,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具体的行为方式、是否存在威胁手段以及对方的主观意愿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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