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全保”却新车涉水得不到赔偿合理吗?


在探讨汽车“全保”却新车涉水得不到赔偿是否合理之前,我们先来理解一下“全保”这个概念。很多人以为买了“全保”,车辆发生任何情况都能得到赔偿,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全保”并非一个严谨的法律术语,在保险行业里,它只是一种通俗的说法,通常指车主投保了多种主要的车险险种,但并不意味着涵盖了所有可能的风险。 从法律角度来看,保险合同是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保险合同一般是书面合同,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责任范围和免责条款。 对于新车涉水的情况,车辆损失险通常是“全保”里的重要险种,但大部分的车辆损失险条款并不包含发动机因涉水导致的损坏。如果要对发动机涉水损坏进行保障,需要额外投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这是因为发动机涉水损坏的风险相对较高,保险公司需要通过单独的险种来进行风险管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对涉水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那么这个条款在法律上可能是无效的,投保人有权要求赔偿。 所以,汽车“全保”却新车涉水得不到赔偿是否合理,关键要看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涉水不在赔偿范围内,且保险公司也进行了明确说明,那么得不到赔偿是合理合法的;反之,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尽到说明义务,投保人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