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由公安机关核发的吗?
我遭遇了一些人身安全方面的威胁,听说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来保护自己。但我不太清楚这个保护令是由哪个部门核发的,有人说由公安机关核发,是这样吗?我想弄明白具体情况,以便正确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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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由公安机关核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它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该法第二十六条也明确指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也就是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核发机关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公安机关。 从申请流程来看,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虽然公安机关不核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和相关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公安机关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当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会依法处理,以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所以,总结来说,核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协助执行以及对违反保护令的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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