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由公安机关核发的吗?
我遭受了家庭暴力,听说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不知道该找哪个部门核发。我想知道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不是由公安机关核发的,还是有其他规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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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安全保护令并非由公安机关核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五条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就说明核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主体是人民法院,而非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在人身安全保护令相关事宜中也有其职责。根据该法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而公安机关则有责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当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依法处理。 所以,当遇到家庭暴力需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应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而不是找公安机关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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