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了是不是就不用还钱了?
破产并不意味着欠钱不用还了。下面为您详细解释相关法律知识。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破产的概念。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债务人实在还不起钱了,通过法律途径来处理债务问题。
在我国,破产程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规定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程序。
如果是破产清算程序,法院会指定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管理人会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来偿还债务。一般来说,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也就是说,只有在按照这个顺序依次清偿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才会继续分配;如果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所以,并不是所有债务都能得到全额偿还,但也不是不用还钱。
重整程序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 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会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通过重整,企业有可能恢复经营能力,从而偿还债务。
和解程序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生效后,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重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此外,对于个人破产,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在进行试点。以深圳为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个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也需要按照规定如实申报财产,经过一定期限的考察期,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未清偿的债务才有可能得到豁免,但这也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并不是随意就能不用还钱。
综上所述,无论是企业破产还是个人破产,都不是简单的欠钱不用还,而是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处理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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